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