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