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