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