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