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