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