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