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