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