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