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