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