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