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