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