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 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 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 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