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