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