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