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