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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第十一条 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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