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