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