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五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