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