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