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