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