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