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