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