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