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