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