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