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