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