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