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