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