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

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