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