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