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经批准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额的外汇;出境定居的,其离职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