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出境探亲、定居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结合本地区情况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