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