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