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