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同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海港引航员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领范围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