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